2008.03.28
人工流產與道德信仰之爭議
美國婦產科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ACOG)於2007年11月公布了一份醫師職業倫理規範,其中明白指出當醫師因本身道德、信仰或其他因素而反對或不願意進行人工流產、緊急避孕或其他相關手術時,醫師有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轉介求診者給有能力、有意願提供該服務之醫師。
美國布希政府卻於日前針對此一規範提出批評,表示很多合乎標準、訓練有素的醫師可能會為了堅持他們的道德信仰或倫理標準,而不願意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但卻會因此無法更新醫師執照。
ACOG的發言人Greg
Phillips表示,如果因為醫師不願提供人工流產手術,而被拒絕更新執照的話,是違反聯邦法的。也就是說,「醫師進行人工流產手術與否」並不會列入考核項目,因此,自然沒有布希政府所提出之疑慮。研究人員並強調,醫師在職業倫理上應該為求診者提供其所需要的醫療服務,若自身無法或不願意進行時,當然必須轉介給其他醫師。
+ read more
2008.01.10
性別教育不是性騷擾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關心病人安全等醫病關係之議題,多年來我們發現,對於「醫病關係」的認知與期望,醫、病之間存在著許多落差。不可否認,台灣有許許多多優秀、認真的好醫師,但為何對於醫師的愛心及關懷,病人會不領情?因為在專業的權威底下,有些醫師會忘記自己也是個平凡人,會有盲點、會犯錯、也會有利益的考量,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醫師因為健保診察費偏低而草率診療,也是為什麼醫師對於病人的「關懷」,在病人眼中可能就是一種性騷擾。
衛生署於民國96年8月17日完成的「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修正,其中將性別議題課程列為醫學倫理之必修項目,其原因在於醫學領域長期缺乏女性觀點與論述,使女人每個階段的生命經驗都遭到扭曲或誤解,例如從月經、生產、更年期到停經,對女性來說必經的生命歷程,然而,在醫學診斷上卻容易被疾病化。又例如心臟病長久以來都被視為「男人的」疾病,女人向來被放在照顧男人心臟的位置,就是因為健康、疾病中性別意識的缺乏,讓多數女人活在乳癌的擔憂時,不知道她們更可能死於中風或心臟病。
全球先進國家近年來陸續設立婦女健康研究中心,期望藉此提高醫事人員的性別意識,促進健康的性別平等。世界衛生組織亦於2002年宣布「性別政策」(Gender
Policy),強調醫學專業人員都必須要瞭解到性別是會影響健康的。唯有使醫事人員都具備性別敏感度,才能促進醫病關係、保障婦女健康。將性別議題課程列為醫學倫理之必修項目並非只是針對「性騷擾」的部分,更非要侮辱醫師,而是希望藉此讓病人得到更完整的照護,亦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果大部分醫師看到「性別議題」只想得到「性騷擾」,就證實此課程存在的必要性了。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read more
2007.08.16
實習醫師的第一課:尊重病人
近日經媒體報導,發現今年三月於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院長會議通過的「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在醫界引起了負面的反應,站在病人與團體的立場,我們覺得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說明。
台灣女人連線在舉辦病人權益座談會時,便常聽到婦女提起自己的就醫經驗,許多的看診都是在未經過病人同意的狀況下,就有實習生在場的,這讓許多病人感到不適;因此,台灣女人連線不斷向衛生署要求,應該針對實習醫學生擬定規範。今年通過了「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對病人隱私權與安全無疑是一大保障,我們對於教育部與衛生署所做的努力也表示肯定。
針對醫事人員的疑慮,我們瞭解也同意實習醫師也是醫療團隊的一員,醫師的養成,除了醫學知識的獲得之外,當然也包括臨床醫學的操作和與病人實際的互動,誠如張上淳主任所言,「准醫師總得有機會練習打針抽血的技巧」。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實習醫學生在參與門診或床邊教學前,必須先「徵求病人同意」的這個程序,會降低實習醫學生的教育品質?許多醫師認為徵求病人同意會損害到實習醫學生的學習機會,醫師會有這樣反應,是因為這些醫師假設在徵求病人同意時,病人都會拒絕;然而,若醫師給予病人應該有的尊重,讓病人瞭解實習醫學生參與診斷過程的重要性,病人不必然會拒絕實習醫學生在場。若病人拒絕進行教學診,主治醫師則應試圖瞭解病人拒絕的原因,再針對病人的考量擬定配套措施或規範。
也有許多醫師質疑,目前醫院的看診情形,由於病患過多,看診時間都已經不夠了,怎麼可能一一善盡告知的義務,並向病人說明實習醫學生的身份和重要性?若是如此,教學醫院便應檢討合理門診量的問題,而非規避告知的責任,犧牲病人的權益。
某報的報導中,一位不具名的醫師直言:「如果都要病人同意,那實習醫師能學到什麼?」而我們要問的是:「實習醫生應該要學到什麼?」除了打針、抽血之外,身為標榜著「以病人為中心」的全人醫療體系中的一員,徵求病人同意、尊重病人的隱私權和自主性,不就是所有醫學生都應該要學會的第一課嗎?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read more
2007.07.06
醫師犯錯應該告知嗎?
雖然許多醫生都宣稱,若自己醫療上有疏失或犯錯的話,不論錯誤是大是小,都會向病患坦承;然而當醫生真的犯錯時,他會選擇怎麼做,卻是另外一回事。
這份研究發表在一般醫學內科期刊(Journal of General
Internal Medicine),由愛荷華大學的Lauris
Kaldjian教授和其研究團隊所進行。研究人員針對醫師和醫學院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總共回收了538份問卷,填答率為77%。問卷內容為各種不同程度的假設情境,例如,若醫生的醫療疏失對病患造成重大傷害(殘疾或死亡等)、輕微傷害(治療期延長或起疹子等)及沒有受到傷害,醫生會如何回應與處理,然後再比對受訪者實際的執業經驗。結果發現,只有41%的醫師在實際生活中,會向病患承認自己所犯下的輕微錯誤,而會向病患坦承重大疏失的醫師只有5%。
Kaldjian教授表示,醫師常常是以治療者的姿態出現,而自己所犯的醫療疏失卻傷害了病患,這種感覺令他們難以接受,更遑論要他們坦承錯誤。因此,醫療場域必須要建立一套文化和制度,當醫師本身作為治療者的形象受到威脅時,這個機制可以給予支持,讓醫師能清楚地和病患以及家屬討論自己所犯的錯誤,並瞭解自己也有可能成為病患的角色;另一方面,當病人受到傷害時,也能確保病人的權利和安全。
此外,研究也發現,醫學院的學生和醫師相較之下,比較不會向病患坦承自己所犯的錯誤。其實醫師在執業後,許多實際的經驗顯示,向病患坦承醫療疏失反而可以增加醫師和病患間的信任感、促進醫病關係。而這樣的研究結果也暗示著,醫學教育中有關醫學倫理和人本教育的重要性。
+ read more
2007.02.01
病人有權不當教材嗎?
曾有一位婦女埋怨,她在進行大腸鏡檢查時,忽然有一批實習醫學生在未告知、也未取得她同意之下,就自行進入診間,讓她感到十分不舒服與無助。
另有一名女性,在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時,未告知患者並經其同意,便有醫學生在場實習,使隨後的醫療糾紛爭議更加複雜。
筆者的友人,也曾經至台北某一著名教學醫院就診,在問診及檢查的過程中,不但主治醫師並未取得病人同意,就讓實習生參與診斷,更甚者,只見主治醫師不斷向實習生講解檢查程序及病因診斷,卻未仔細地向病患說明病情。
教學醫院在未告知、也未取得病患同意下,就讓實習生參與診療,嚴重影響病患的隱私權益,台灣女人連線自一九九八年以來,就不斷地向衛生署提出要求,希望針對實習醫學生擬定實習規範,讓病患就診時,其隱私權和安全能受到尊重和保障。但是衛生署回應其為教育部的業務範圍,而教育部則以「大學自治」為由,表示對此也無能為力。
經過七、八年的溝通和協調,好不容易受到衛生署長侯勝茂的重視,願意出面與教育部協商此事,隨後,高教司也請賴其萬教授起草「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準則」,但是這項草案竟然在去年九月份召開的醫學校院長會議中引起反彈,認為實習醫學生規範為大學自治事務,中央主管機關無權干涉;此外,並欲刪除其中有關教學醫院及主治醫師的責任,令人感到遺憾。難道生病的人就理所當然該被當成教學醫院的免費教材嗎?連被告知和拒絕的權利也因身為病患而一併被剝奪了嗎?
我們尊重大學自治,但是,過去七、八年來不斷有婦女團體、病人代表針對「就醫時,未經同意就有實習生在場」提出抗議,但卻不見教學醫院採取行動。在教學醫院忽視實習醫學生規範之重要性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機關出面協調、擬定指導原則或規範,並無不妥。
此外,實習醫學生的身分是「學生」,並非「醫生」,應該要在充分的監督下,才能參與診斷或進行醫療行為,因此,教學醫院和主治醫師,自然有責任確保病人的安全和督導實習醫學生的行為,若將「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準則」中有關教學醫院和主治醫師的責任刪除,不禁讓人引發「規避責任」的聯想。
對實習醫學生擬定實習準則,僅算是病患最起碼的要求,若連此規範都無法達成共識,病人最基本的保障和尊重究竟在哪裡?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read more
2006.10.14
美FDA有確保人民的健康嗎?
這幾年來,由於接二連三的新藥下架事件,美國食品藥物管制局(FDA)核准新藥的信用被質疑。因此,在2004年FDA委託醫藥研究院(IOM)對於藥物安全系統作一個評估,報告在九月中旬出爐。根據報告,FDA因為財務不足、文化、組織結構的問題以及賦與的公權力糢糊不清,目前無法保障新藥的安全性,為確保用藥安全,FDA必須有重大改革。
報告中主要的建議如下:
1.
任何處方藥在核准上市後的兩年內,其包裝要包含一個符號標示,告知病人用藥安全的整體性並未完全確立。
2. 新的處方藥在上市的兩年內,不得對消費者做直接廣告。
3. FDA在新藥核准後的5年內必須再評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
4. 加強FDA對藥廠處分的公權力。
5. 藥廠必須將其所贊助、或主辦的臨床實驗登錄在FDA的資料庫中,以便民眾及健康照護者取得。
6. FDA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和藥產業不得有潛在的利益衝突。
7. FDA的局長任期為6年,以維持局內的穩定性。
隨後,十月份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的社論指出,IOM的報告是關鍵性的,並建議國會議員優先落實報告中的建議。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