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例!保障婦女生產風險,台灣做到了!

歷經10幾年,台灣女人連線及婦女健康網絡推動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今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這個法案是全球第一個由國家立法保障婦女生產風險的法案。

 

1999年國泰醫院爆發兩名婦產科醫師陸續發生七件醫療糾紛事件,讓社運界開始關注女性生產安全及訴訟的困擾。其實,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然而女性於生產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包括來自個人的問題、醫療端的失誤及政府政策的不當等。因此,當女人背負「永續生存」的使命而冒風險及付出時,台灣女人連線認為國家應該要承擔這個風險;另一方面,生產面臨的是兩個生命,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更容易發生醫療事故及糾紛。產科醫生因此不願意接生或採取防禦性醫療,造成產科醫師老化、不足以及生產過度醫療化的現象。

 

為了改善台灣女性的生產環境,建立產/醫的伙伴關係,台灣女人連線在2000年首次提出「國家應建立生產風險的承擔機制」之概念;2004年更要求政府應積極研議並立法,以減少產婦與醫師/助產師之間的對立及傷害。

 

而甫通過之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則是由國家編列預算,設置基金承擔婦女生產風險的制度。這是一個以女性為主體,非以解決醫療糾紛為目的的法案(只要女性生產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及時給予補償);而當生產事故於醫療院所內發生時,以「有責任不責難」為原則,醫療院所有配套「建立除錯機制」的責任,由醫療院所進行「根本性原因分析」以釐清責任並制定改善方案,修正可能是醫事人員的疏失或機構系統性的錯誤,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此制度一方面即時給予婦女救濟,以舒緩傷痛,避免婦女及其家人承受糾紛或訴訟之二度傷害;同時也降低與醫師的對立,建立產/醫的伙伴關係,並提升產科照護品質。在少子化已成為國家安全的問題時,這樣的立法對於有意願生小孩的女性及其家庭應有鼓勵及安心的意義。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介紹

 

在婦女團體十幾年的努力下,2015年12月11日立法院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法案中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作為補償因生產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之產婦或新生兒;如果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要求醫療院所建立「除錯」機制,從生產事故中找到原因並修正錯誤,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同時為提升產科照護品質。

 

為什麼要有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一、生育是國家的大事

產婦生產時遇到的風險,包括她個人的體質(如:高血壓)、政府的不當政策(如偏遠地區沒有產科醫師),或是醫療端的問題,如:來自於醫院管理之系統問題、醫師的疏失或是醫療的不確定性。然而,生育是個人、家庭的事,更是國家的大事,當女性頂著生育風險,為了生出社會的人力資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而發生事故,國家應給予相對的照顧。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應該設立基金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

 

二、生產易發生醫療糾紛,對婦女、家屬與社會造成不利 

生產關係到母、胎兩個生命的安危及健康,使得產科面臨多重的風險,此外,因為生產不是疾病,一般人較沒有風險的意識,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比較容易造成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時,婦女與家庭或無奈地屈服於醫療體系的強勢及專業詮釋權,或飽受曠日費時的訴訟之苦,遭受二度傷害;而產科醫師也常面臨非理性的抗爭與報復,不但會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也降低了他們及醫科學生從事產科的意願,嚴重影響產科之醫療品質。因此,由政府設立基金,補償事故婦女或其家庭,可減少醫生及產方之間因對立而造成的訴訟,亦可減少防禦性醫療,促成生產回歸自然的過程。

 

近幾年來,嬰兒出生率不斷下滑,日前政府公布的數字已降至1.1,遠低於歐美國家。政府在制訂各種促進生育措施的同時,應正視女性生育相關的風險,並予以保障。

 

三、甚麼是生育事故救濟制度

  1. 國家設置基金採「無關過失」原則承擔婦女生產風險

由於生產是國家的大事,而婦女生產有其不確定之風險,國家應承擔產婦之生產風險,給予照顧。因此,國家應編列預算,設置基金,如果產婦生產時,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無論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國家都即時給予補償。

 

  1. 醫療機構落實「不責難有責任」的除錯機制

若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當產婦/家屬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不追究醫療行為是否有錯誤/疏失,但要他們負起「除錯」的責任,亦即需對生產事故進行「根本性原因分析」,並制定改善方案,修正可能是醫事人員的疏失或機構系統性的錯誤,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以提升產科照護品質,建立產/醫夥伴關係。

 

而為確保醫療院所落實除錯機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亦明定政府應檢視醫療院所是否有執行改善方案,對於生產事故亦可進行原因分析並要求醫療院所改善,善盡監督角色之責。

 

四、婦女團體對於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的看法

  1. 法案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
    如果是救濟,相當於是一個社會福利的概念,所以政府則無立場限制人民的訴訟權利,如: 藥害救濟法沒有阻卻領取救濟金之民眾對藥商的訴訟。但是,如果是補償,國家同時已經承擔了政府、產婦以及醫療端的責任,因此,政府有立場限制民刑事訴訟。

    然「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領取補償金的民眾,不得提起民刑事訴訟,希望藉由醫院內部除錯機制代替外部懲罰,其精神應為「補償」而非「救濟」,故法案名稱應為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較為適宜

  2. 生產事故救濟懷孕週數不宜明定
    目前條例中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四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不給付,然以目前立法院的運作狀況,立法與修法都曠日廢時,若於條例中明訂生產事故補償範圍,未來不論是要擴大或縮減給付的範圍,勢必都要修法,造成無端困擾。因此,一般對於給付範圍都會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而辦法通常由以醫師多數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所以在母法中不宜訂定懷孕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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