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背景

 

2005年,五名媽媽在台北故事館內哺餵母乳,卻被以舉止不雅為由遭驅趕出館外,引發社會輿論爭議。同年11月,三十位媽媽聚集在台北市立美術館與台北故事館之間的廣場郊遊,並以集體哺乳的行動,表達對大眾只將乳房視為性感象徵,忽略哺乳是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提出抗議,爭取母親哺乳權,要求不論是在公共場合或職場,都應該尊重媽媽哺乳的權利。

 

在母乳團體與婦女團體的推動下,行政院於20101月提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列」草案,但該草案版本未盡完善。婦女團體認為應強調「選擇哺餵母乳是女人的權利」,讓母親可以自由自在的選擇是否哺餵母乳,然行政院版本將「嬰幼兒獲得母乳權利」列為立法目的,明顯意指無哺育母乳的母親選擇以配方奶哺育即侵犯嬰幼兒之權利,此點違反尊重母親的自主選擇,恐將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其後針對草案內容,婦女團體再提出「該場所有不適合母乳哺育之正當理由」者才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並要求增列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應訂定哺(集)乳室管理維護或使用規範。同時,要求衛生署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不得造成母乳哺育是產婦哺乳唯一選擇的錯誤訊息,以避免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的母親承受過高的壓力。

 

現況

 

201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訂保障母親於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未來任何人都不得予以驅趕、妨礙或禁止,違者將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一併處分該場所的負責人相同金額範圍之罰鍰。

 

且規定達一定室內面積之公私立場所應設置具明顯標示的哺(集)乳室,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違者主管機關將加以勸導,如未於限期內改善,將依場所性質與總樓地板面積不同,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我們的立場

 

1. 母乳哺育是母親的自主選擇

餵哺母乳雖然對女性與嬰幼兒健康的益處不可忽視,但女性因其生理或其他環境因素等等考量,無法餵哺母乳或選擇不餵哺母乳時,我們也應予以尊重,不應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

 

2. 政府應營造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

政府應立法要求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喚起台灣社會對哺乳權的認識及尊重,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然不得以各式宣傳方式暗示未哺育母乳的母親是不夠有母愛的,不可以哺育母乳與否判斷一個母親是否具有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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