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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5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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